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2010020021192 |
陈志新 |
使用权 |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平阳街交汇处壹克拉壹克拉幢-109号 |
220102006010GB00039F00110008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1执恢2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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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899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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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平阳街交汇处壹克拉壹克拉幢-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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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2006010GB00039F00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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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1执恢2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
3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63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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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平阳街交汇处壹克拉壹克拉幢-109号 | 220102006010GB00039F00110008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1执恢2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