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长(2025)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第(6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大路服务大厅1008室
联系方式:0431-8189088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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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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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吴元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街以西,超达大路以北嘉慧·燕京府18#楼309号 |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14215号 |
张莹莹、吴雨羲(监护人:张莹莹) |
2 | 吴元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街以西,超达大路以北嘉慧·燕京府9#楼1101号 |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09832号 | 张莹莹、吴雨羲(监护人:张莹莹) |
3 | 吴元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长春市南关区磐石路以北吉大·左右方9号、10号楼301号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699151号 | 张莹莹、吴雨羲(监护人:张莹莹) |
登记机构: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