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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2 14: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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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新区法裁第37号

 

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37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利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依据文件

备注

1

(2020)长春市不动产1153599

孟祥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1167

 

2

(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03014

梁锦

抵押权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1167

 

3

(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75875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

抵押权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1167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