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3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153599号 |
孟祥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执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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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03014号 |
梁锦 |
抵押权 |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执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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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75875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 |
抵押权 |
220104011175GB00001F00390021 |
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以西,硅谷大街以东,显达路以北益田·枫露三期3号楼1501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3执1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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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