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2025】景阳法裁第33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12090497号 |
吴志丹 |
所有权 |
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B36幢1单元101号房 |
3-70/166-51(101)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2执303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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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房他证房权字第213560号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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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