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2011040000134 |
李一岩 |
使用权 |
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 |
220104 001010 GB00017 F00050003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3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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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334555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
抵押权 |
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 |
220104 001010 GB00017 F00050003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3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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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436411号 |
李尚霖 | 抵押权 | 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 |
220104 001010 GB00017 F00050003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3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