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区法裁第4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75918号 |
曹云凤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3016127GB00007F00310019 |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福源西街以东、中盛路以南天朗·蔚蓝北府ⅡY27号楼503号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5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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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82202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220103016127GB00007F00310019 |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福源西街以东、中盛路以南天朗·蔚蓝北府ⅡY27号楼503号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5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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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