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郊区果树场因保管不善,将长郊国用(92)字第010号不动产权证书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长春市绿园区果树场
日期: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