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汽开法裁第3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力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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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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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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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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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6007226GB00051F00120058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吉0104执1286号 | |||
2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