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公司法回收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建筑面积 |
1 |
2578522 |
化学工业部吉林地质堪查院 |
南关区长乐公路零公里处 |
3-77/3-8 |
248.9 |
公告单位: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