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5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4)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74457号 |
刘长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3017114GB00089F00230003 |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湖畔街以西、翔北街以东、丙十五路以南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英才时代建设项目23号楼103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4执1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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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4)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90709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
抵押权 |
220103017114GB00089F00230003 |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湖畔街以西、翔北街以东、丙十五路以南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英才时代建设项目23号楼103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4执1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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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