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民因保管不善,将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1483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新民
日期:2025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