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保管不善,将长房预D字第201511180348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
日期: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