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第4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委托净月分局于2024年2月1日,组织水工环、土地管理、环境地质、预算等领域专家对《吉林省长春市玉潭山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
在专家组原则通过基础上,《方案》编制单位依据专家组修改意见进行了补充完善,经专家复核同意后,现对《吉林省长春市玉潭山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附件:
吉林省长春市玉潭山泉饮用天然矿泉水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