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2000020180007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总用地面积为113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土地补偿单位,由土地补偿单位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抵押、土地查封等全部由土地补偿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等,由土地补偿单位自行解决。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3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