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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05 15: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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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土公发〔2018〕41号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关闭矿山限期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44号令)和《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政府226号令)的有关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现通知长春市二道区泉眼乡顺达采石场等六家已关闭但未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立即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报备恢复治理实施计划,确定开竣工日期。

  附件:需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名单

  1、   长春市宽城区亚光墙体材料厂(长春市亚旭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2、   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

  3、   长春市宏源墙体材料厂

  4、   长春市宏鑫墙体材料厂

  5、   长春市二道区泉眼乡顺达采石场

  6、   长春市二道区玉山采石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