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市规划局用地编号:(2018)0166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东至青萍路,南至长春龙泰供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至长春龙泰供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至青岗路,占地面积为3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