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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8 15:02 来源: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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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就有关用地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就有关用地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推进城区大型工业项目迁址重建,做大做强工业,做优做实服务业,盘活存量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试点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及建议,反馈意见可采取邮寄方式(邮寄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A814室)或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ctdly@163.com),本次征求意见自20191021日开始至20191111日截止。

特此公告。

 

 

联系人:贾鹏 刘天嵩

联系电话:88770050

传真电话:88779313

 

附件:《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试点意见(征求意见稿)》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1021

 

 

 

附件

 

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试点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城区大型工业项目迁址重建,做大做强工业,做优做实服务业,切实把存量低效用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试点范围

长春市区四环路以里,现状用地规模在5公顷以上,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央企(含央企控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搬迁改造,经市工信部门批准同意迁址重建,已经纳入《长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专项规划》的老工业区(含毗邻的棚户区及低效工业地块、零星土地等)。

二、试点要求

1、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按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低效用地的事前调查摸底、事中实施推进和事后监督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等,确保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2、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由市场化运作再开发的,在具体实施中可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14号)中棚户区改造相关程序进行,即“先招标、后出让”。由政府主导再开发的,可由储备机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再开发中涉及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3、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市场化运作再开发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或土地取得成本(两者取高值)加上近三年市本级已成交全部住宅、商服用地的平均溢价率,且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30%(改造项目含毗邻棚户区房屋征收成本过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并应满足其他政策要求。

4、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充分结合区域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允许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与毗邻的棚改地块连片开发、综合平衡成本。其中,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用地,可继续享受棚改优惠政策。

三、操作程序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宜》(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0次)要求,低效用地再开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规划。由市规资局会同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长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等。专项规划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迁址重建。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原土地权利人编制迁址重建方案,并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资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从投资规模、生产技术、节能降耗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工信局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迁址重建方案审查合格意见书。接到审查合格意见书后,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迁址重建和组织启动原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涉及跨区域的,迁址重建方案编制和实施,由新址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由原址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三)方案招标。市场化运作再开发的,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棚改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再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投标人须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其中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再开发实施单位、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低效用地再开发三方协议,并按政策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四)土地出让。市场化运作再开发的,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依法依规确定土地成本,向市规资局申请土地出让;市规资局开展出让前期工作,经市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底价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土地交易环节,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中棚户区政策执行。由政府主导再开发的,参照现行一般性经营性用地政策规定出让。涉及长春新区的,结合现行土地出让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四、监督管理

1.严格试点方案审查。对享受低效用地试点政策的企业,要重点突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新产业发展、推进历史街区建设等导向,严格迁址重建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严控商品住宅开发规模。

2.严格开竣工时间约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严格约定开竣工时限和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时间开工,构成闲置土地的,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3.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项目所在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为监管主体,对违反试点方案和相关政策规定情况的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