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局属事(企)业单位、机关处(室、委):
为强化数据管理,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机构的数据库互联互通机制,特制订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服务机构数据互联互通暂行管理办法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服务
机构数据互联互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测绘服务机构之间数据互联互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服务的信息、测绘等机构。
第三条 测绘机构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第四条 测绘机构受长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开展业务。
第五条 测绘机构提交的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六条 测绘机构应按照登记机构规定的时限提交成果。
第二章 日常权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测绘服务
第七条 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调取相关登记档案,及矢量数据。
第八条 登记机构有责任向测绘机构提供相关登记档案资料矢量数据。
第九条 测绘机构在登记机构的组织下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试行)要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十条 权籍调查成果应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的验收。
第十一条 测绘机构将验收合格成果汇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二条 测绘机构依托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开展不动产登记测绘服务。
第十三条 测绘机构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配置不动产单元编码。
第十四条 测绘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更新权籍数据库数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