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用字第22000020200000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朝阳区东至明德小学东侧现状建筑、南至明德路南胡同、西至明德小学西侧现状建筑、北至明德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56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70平方米空地。
特此公告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用字第22000020200000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朝阳区东至明德小学东侧现状建筑、南至明德路南胡同、西至明德小学西侧现状建筑、北至明德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56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70平方米空地。
特此公告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