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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09:05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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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


长规自然联〔202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农地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各地要严格按照部、省、市文件规定,合理界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和用地规模,禁止变相扩大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二、规范办理用地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用地事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备案;乡(镇)街要发挥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培训指导工作,为乡(镇)街和设施农业经营者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核实土地属性。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人需携带使用土地范围图(2000大地坐标系)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实拟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信息。使用土地范围内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应征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协商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应编制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初步形成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建设单位、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用地用途、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信息),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就使用土地条件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应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用地信息、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违约责任、选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信息。

(三)项目情况公告。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村(组)政务公开或显著位置张贴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使用土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五)涉及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编制耕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经营者使用一般耕地且复耕面积小于5亩的可以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是要签订《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乡(镇)街、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入乡(镇)街指定账户。

(七)用地协议备案。《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等报乡(镇)街备案。乡(镇)街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管理、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可视为已同意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用地土地使用协议

3.勘测定界资料

4.用地项目情况公告(附张贴影像)

5.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建设布局图)

6.《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计划书》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审核资料

8.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证明(可选)。

9.涉及土地流转的建议附土地流转合同或相关证明。

10.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环境评估报告)

1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12.现场踏查意见。

(八)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部门网站设置设施农业用地专栏,主动公开已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乡(镇)街应将设施农业经营者拟订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通过乡(镇)街、村(组)政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九)设施农业经营者因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等原因向乡(镇)街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报备信息的,乡(镇)街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地协议核实后,由乡(镇)街向原备案部门申请撤销报备信息。乡(镇)街负责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完成复垦。

(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于经营者经营不力,导致设施农业用地闲置的,可以协商交还村委会,同时撤销原备案手续。由村委会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流转后继续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经乡(镇)街重新备案。

(十一)信息汇交。乡(镇)街应及时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上报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县(市、区)在每季度首月20日(或月末)前发布本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并按季度汇总备案情况上报市、省各业务主管部门。

三、落实耕地复垦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四、加强实施监管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畜牧业管理局按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的政策执行、检查、监督工作,检查网站信息公开情况。

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日常监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指导,及时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街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的建设和利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规情形的,要求并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进行整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测算并组织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实施并验收。

五、严格依法用地

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日常巡查。规范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报备、经营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要各司其职,都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街责令整改,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监察部门按照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开展检查和考核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2020721


附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附件1: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doc
附件2: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相关要求.doc
附件3:XX村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