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自然联〔2021〕6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优惠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在长春市市本级(含双阳区)范围内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自愿出具小微企业证明外,可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以《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形式做出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可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下载,也可到长春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景阳服务大厅、大经路服务大厅、双阳区服务大厅现场索取。
三、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需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