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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7 09:05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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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告

长规自然公发〔2021〕4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取得实效,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拟采取下列措施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九台区、双阳区)居民小区共用宗地上的房屋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权利人房屋、土地两证俱全,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经书面申请,并承诺承担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的前提下,直接注销原土地证书,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