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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9:36 来源: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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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

 

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1

刘国君

长规自然罚决支字[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1.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耕地上建设的房屋,清运耕地上堆放的的砂石料,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退还林地、耕地至九台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没收占用林地建设的房屋;
3.对违法占用林地处以按每平方米3元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已经复垦)处以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耕地,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长春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