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打造宽松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柔性执法的通知》,形成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3类清单,现予以公示。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附件1:长春市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x 附件2:长春市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xlsx附件3:长春市自然资源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