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一)建设工程选址范围内存在历史建筑的。
(二)建设工程选址位于历史建筑周边(包括地下)且应采取建设控制措施范围内的,或位于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
(三)可能对历史建筑产生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材料
(一)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历史建筑保护措施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五)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保护责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初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进入审查、审定程序,不满足条件的,予以退件,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出具《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申请人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领取《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许可决定书》。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如没有选址批准文件,应已取得用地预审及立项审批等有关材料、或相应权属材料和用地红线。
(二)对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造成损害。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结果名称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二)现场办理地点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8770018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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