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申请办理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的长春市本辖区内已依照法律程序被列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材料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
(二)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评估报告。
(四)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函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报请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持申请材料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初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进入审查、审定程序,不满足条件的,予以退件,并告知理由。
(三)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出具《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申请人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领取《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价值不造成损害。
(三)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造成损害。
(四)依法具有对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权。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结果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春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秋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服务)
(二)现场办理地点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分局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8770018
十二、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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